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如何認定?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係針對公寓大廈之住戶,有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行為者,賦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義務,上開條文並未訂有多少樓地板面積以下得免辦理投保之規定,故有關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者,當依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並應符合「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第四條之有關規定。 |
社區住戶亂停車,管理委員會能不能鎖車? |
依據刑法三零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是故,管理委員會於無法源的依據下,對於亂停車之住戶鎖車,即有違犯刑法三零四條強制罪之虞。即便規約有鎖車之規定,然規約之規定不能牴觸法律。 |
一個停車位停放車輛數量有無限制。 |
每車位可停放汽車之數量,查中央建築法規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無規定。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於緊急用昇降機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 |
按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於緊急用昇降機間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明文限制,惟緊急用昇降機如設置刷卡機,將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是為避免影響建築物之救災及逃生功能,緊急用昇降機不宜設置刷卡機;其設置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第一零六條及第一零七條規定辦理。 |
公寓大廈規約得否限制不得為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使用? |
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該公寓大廈坐落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物之用途,得為身心障礙者之福利服務使用時,則不得以公寓大廈規約另予限制。 |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建造夾層屋,是否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
關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使用規範及限制乙節,按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又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業有明定,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使用自應照前揭規定辦理。另依前開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規約係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其內容不得牴觸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牴觸者無效,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建造夾層屋,自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無涉同條例第八條規定。至所謂夾層係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面積之和,超過該層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其建造夾層屋自應依照建築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
公寓大廈外牆面滲水,應該由誰負責修繕? |
有關外牆之修繕,會因外牆為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而有所不同,若外牆為專有部分,或原為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其修繕、管理及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若外牆為共用部分、或原為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其修繕、管理、維護,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分比例分擔之。 |
公寓大廈結構體內之水管管線因破裂而漏水,由何人支付修繕費用。 |
本題首應判斷者係上開水管管線破裂處究屬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或共同壁、樓地板,始得決定何人有修繕之義務。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定有明文。故如果上開水管管線破裂處係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且破裂原因不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時,參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自屬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始有修繕義務,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修繕完畢後,該修理水管之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就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另有規定負擔方式時,則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辦理。 |
公寓大廈建物設置之法定騎樓及一樓住戶之外牆面如何界定其使用權?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九款明定,外牆係指建築物外圍之牆壁,本案申請變更之外牆面,與依法設置之騎樓相連接,應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限制。但建築物一樓如為商業使用,其第一層之騎樓內側住戶之外牆不在此限。 |
住宅得否經營美容院及仲介公司,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於規約約定不得經營前述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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